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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局陳官保涉弊案獲無罪 刑事補償發回重查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succo

財政部祕書處長陳官保涉 13 年前國產局弊案遭羈押, 2 年前獲判無罪確定。陳官保聲請刑事補償,原審判補償新台幣 134 萬餘元,陳不服提覆審,司法院認定原審調查未盡,發回重查。

全案緣於,2007 年間爆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官員涉嫌違法租售國有土地圖利建商案件,包括當時的國產局前、時任副局長蘇維成、陳官保等人被羈押,檢方偵結起訴 15 名官員,一、二審法院依圖利等罪判蘇、陳等人重刑,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2016 年大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 2018 年 11 月底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陳官保聲請刑事補償並主張,他被羈押 436 日,當時他 50 歲是國有財產局副局長,月薪新台幣 11 萬餘元, 2006 年才獲選為財政部的模範公務員,遭押之際正值他人生黃金時間,卻因此案,前後涉訟逾 11 年,期間遭停職並影響職務調動,且雙親相繼於 2014、2015 年間辭世時,他仍屬被判處有罪狀態,這是他一生難以抹滅的傷痛,請求依羈押日數,每日應補償新台幣 5000 元。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他有可歸責事由,他遭羈押禁見 71 日,以每日賠償 3500 元;單純羈押(未禁見) 365 日,以每日賠償 3000 元,判合計刑事補償 134 萬 3500 元。

陳官保不服提起覆審,主張應無可歸責事由,且遭羈押禁見應為 84 日,而非 71 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後,日前認定,原審高院未加勾稽詳查而認定遭起訴日就是解除禁見日,本件調查未盡,撤銷發回重查。高院更一審近日開庭並傳喚陳官保到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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