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家工程公司的張姓負責人與林姓合夥人涉嫌藉由承攬國防部等單位整修工程,企圖刺探國防秘密給中國人士但未遂。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對張、林各判 3 年、 1 年 10 月。可上訴。
全案起於國防部保防部門例行清查國軍工程標案時主動發掘異常,立即循國安機制,協請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共同偵辦。
檢調查出,張姓負責人與林姓合夥人曾利用承攬軍方工程機會,企圖刺探、收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張、林更曾往返中國地區並涉嫌收受不明資金。
調查局去年 6 月間針對張嫌與林姓合夥人發動搜索約談行動,認為 2 人涉犯刑法外患罪章的刺探交付國防秘密等罪嫌,由於外患罪的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因此移送台灣高等檢察署偵辦;高檢署於去年 8 月底偵結,起訴 2 人。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張嫌與林姓合夥人觸犯國家情報工作法的違法刺探資訊罪未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交付賄賂罪,以貪污治罪條例較重來論罪,判張嫌 3 年、褫奪公權 3 年,犯罪所得新台幣 6 萬 770 元沒收、判林姓合夥人 1 年 10 月、褫奪公權 2 年。可上訴。
高院指出,審酌兩岸關係的複雜性、敏感性,在台海關係緊張之際,張嫌因國防部某單位士官班畢業,深知軍方職掌具有攸關國家安全的高度機密性,仍與林姓合夥人為取得事業資金,利用賄賂手段,欲使他人違背職務提供職掌經手的應祕密文件(他人有所疑慮,並未給資訊),刺探國防秘密與國家情報資訊,罔顧國家安全與台灣人民福祉,嚴重危害國家利益,但是審酌 2 人沒有犯罪紀錄,素行良好以及犯後態度,而分別量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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