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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為防疫物資 31日起哄抬售價論處刑責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疑趁武漢肺炎疫情哄抬口罩售價案中,蝦皮網站方面已同意下架 2 價格偏高廣告,新竹市藥局案移請公平會法辦,今起口罩為防疫物資,哄抬者皆論處刑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消保官王德明指出,口罩為防疫必備,但是近期傳有業者趁機哄抬價格,相關案件已在辦理中,其中有關蝦皮網站,共計 2 則廣告價格偏高、有哄抬價格之虞,分屬不同業者販售,都已同意配合辦理下架相關廣告。

他說明,這 2 則廣告為販售醫用專用口罩 1 包 7 入,售價新台幣 999 元;以及另一名業者販售 N95 口罩 1 盒 20 片,售價 8999 元。

另一件則是實體通路,他說,昨天有媒體報導新竹市某藥局購買 1 盒 100 入的美固牌紙口罩、非一般醫療用口罩,價格從原本 70 元漲至 800 元,經新竹市政府消保官實地瞭解後認為,此案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尚有疑義,今天將案件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他補充,公平會已立案調查,倘查證屬實,有聯合漲價行為,則依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而前述違反同法第 25 條,指的是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則會依據同法第 42 條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

王德明強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自今天起徵用國內工廠的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醫用面罩」依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規定,為防疫物資;因此倘有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的行為且情節重大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之規定辦理,觸及刑責。

消保處補充,上述法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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