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令人詫異,監委陳師孟辭職了。因為特異的發言與辦案風格,陳師孟一直是視聽焦點,並且被司法官職業社群屢以侵害司法獨立指責。司法院長許宗力在選後一番直接針對監察委員的抨擊,終於發酵,但從個別事件來看,用政治影響的方式,侵害監察獨立、確保司法獨立,很難說是法治;從制度建立來看,希望監院職權適切、表現良好,也不該總是朝「總統出來管管」的人治思維去想,監院是組織特殊的獨立機關,提升辦案品質應檢視內控機制,而非破壞獨立性訴諸權威。
把問題引導成攻擊個別委員,對陳師孟不盡公平,也無助解決問題。
彈劾若有濫權 應訴諸司法審判節制
此次許宗力發言抨擊,甚至指明是特定監委,看似在捍衛法治?其實對法治有重傷!許說監委不應該因為法律見解,而調查、彈劾法官,這個道理是對的,但站在法治的立場,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解決之道是司法首長點名批鬥嗎?法官應該獨立行使職權,受到制度和社會的保障、尊重,但監委亦然,監察院的設計也是我國法治重要的一環,避免官員違法、侵犯人民權利、追查官員是否遵守行政中立,是保證公務員依法行政的除錯機制,本身也要避免政治介入。制憲當時慮及追究責任與決定最終責任,如果都由監院負責,權限太大也害怕監院偏頗,猶如檢審兼任,所以彈劾提出由司法決定最終懲戒責任。
也就是說,就算監委真的辦案品質不理想,也有司法負責懲戒的機制把關,法治的問題應該法治地解決,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判作出決定,絕非是由司法首長以侵害監察獨立的方式,用政治干擾監察換取司法獨立。
試想,如果檢察官濫權濫訴,確保法治的方式,是法院的無罪判決,還是司法首長放話攻擊特定檢察官的政治處決呢?
監院缺乏內控 非始於陳師孟不會終於陳師孟
監察院非常倚賴個別監委,其他的憲政權力都有其對人民負責的方式,行政機關主要靠長官監督、民意機關靠定期改選、法院靠審級制度法官互相監督以及嚴謹公開的訴訟制度,監察院的課責機制在哪裡呢?監院監督公權力違法、維護法治的定位,不發動職權的決定和發動職權錯誤,同樣不妥,並非司法不告不理;也因此監院彰顯對人民負責任,不能只在彈劾、糾正、裁罰等要送出監院的環節,才有內控機制,在調查程序進行當中,也要有適當的機制。
監院許多著名甚至荒腔走板的調查,如周陽山、李炳南的 228 史料檔案管理調查報告,曾指李登輝前總統疑是日本人私生子,後來惹議才把此段拿掉;在國家還沒有相關轉型正義立法時,黃煌雄就通過內容十分廣泛的黨產調查報告(090 財調 0029),其中亦有未違反當時法令,需至黨產條例立法才有依據處理者(調查報告意見三);葛永光委員調查馬政府的外交休兵政策(098 外調 0001),報告中出現盧梭、霍布斯等理論家(第八章(一)),儼然是智庫或教授寫書,不像是對失職的依法監督,建議中提到馬總統提出政策講話,行政部門還沒有相應完整論述,又褒獎政策方向正確小有成績(第九章二、與三),比起監察權更像是推銷政績;陳慶財、方萬富等監委針對一例一休糾正行政院(107 財調 0002),理由竟是不符合法制作業、政策影響評估等行政院自訂(並非立院法律要求)的管制考核內規,已經明確是採了政治部門形成政策的界線了,無怪乎立法院長蘇嘉全指出監院其實在打立院臉,期許五院互相尊重。
在監院內部管制考核,有一類「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未必涉及違法失職,僅是委員對某個特定政策領域有興趣,卻可以享有額外寬裕的調查資源與結案期限。憲法與法律授與監院的任務,是糾察公權力的違法,然而在內控鬆散的實務下,實情卻是個別委員依興趣挑案,對於可能牽涉政治部門權限、政策形成評估等需要更強大民意正當性的事務,隨意涉入也葷素不忌。監委是否立案調查、調查目的是否合乎自身角色、調查執行是否公正無偏頗,除了個別委員的良心與喜好,別無保證,全國很難找到這麼自由肆意的公務機關。
這個情況,不是從陳師孟委員開始,也不會因為陳師孟委員離院而結束。
由於監院是獨立機關,彰顯對民意負責,不能靠院外監督,尤其是政治性的監督;但又由於監院角色是公正的監督機構,不能僅靠消極克制,主動出擊同樣重要,因此,就只能靠內控機制確保監院正確行使職權。現行法令缺失在於,監察調查從立案到調查監委的辦案方向、對被調查人是否公平公正,都欠缺有力制度克制,只能有賴監委自行節制。監委不恪守依法監督失職,而是依興趣抒發自己政策立場的情況,已如前述,此種情況沒有監院制度性的集體節制,就無從導正。
委員合議與透明公開延伸至立案、調查 賦權利害關係人參與調查
具體來說,在立案調查的階段,目前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陳情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由值日委員單獨決定是否批辦調查,如果陳情人不服,依據這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竟然要當初批辦不調查委員同意,才能轉由各委員會議決重新考慮。強化內控機制的改革,應該擴展各委員會對值日委員決定有監督權限,特別是陳情人不服時,委員會有義務重新考慮,當初批辦的委員無權阻止。
已經立案調查後,調查目的是否合乎監院授權角色、被調查人可否提供證據、請求調查特定事實、迴避的申請等,也應允許利害關係人向各有關委員會為之,各委員會有義務議決。基本的改革邏輯,就是彈劾審查會公開透明的邏輯,用監委組織會議合議制、公開會議紀錄,延伸至立案與調查的階段,並且用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申請、監院有義務回覆,來確保監院既不會濫權,也不會疏忽掉應該注意的案件。
輿論聚焦在個別監委言行,並不能讓監院更適切行使職權,反而有可能引進不當的政治壓力,破壞憲政體制力求的監察獨立。過去已經完成的彈劾審查會公開透明改革,延伸至立案、調查的階段,利用監院本來就有的人民陳情與合議公開內控機制,才能提升監察職權行使。監察院過去由於意識形態、甚至中國化的因素,各方爭議都聚焦在神學式、形而上的存廢爭論,對於運作得當與否,是在蔡總統提名新任監委到院,才逐漸獲得足夠關注;有點像一家人都在爭買來的燈泡是進口貨還是本土企業生產,就是沒有關心燈泡亮不亮。
新任監委到院以來,運作面公開透明的改革,應該延續,個別監委這段時間對監察職權改革的貢獻,也不該被責難的口水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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