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達旗下廣明光電遭美國惠普控告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廣明今天表示,未直接與惠普有任何交易,即使美國上訴法院二審若仍敗訴,仍有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
廣明發布新聞稿說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接獲律師通知,廣明與惠普(HP)在德州聯邦地方法院的案件已由 8 個人的陪審團作出事實判斷,並於同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一審判決書。陪審團認為廣明有參與價格操縱,進而與其他 6 家廠商連坐,全體被告被判賠 1.76 億美元(約新台幣 52.87 億元)。
廣明指出,惠普取得一審判決後,依聯邦法進一步向地方法院法官要求將賠償金提高 3 倍,廣明也依聯邦訴訟程序提出抗辯。地方法院法官在未具理由的情況下,僅以一頁判決的方式就行使其裁量權,准許賠償金提高為 4.39 億美元。
廣明表示,對惠普一案,廣明之所以堅持不與惠普和解,是因為廣明從未直接與惠普有任何交易,廣明僅是索尼(新力)及飛力浦公司的代工廠,由其直接銷售予惠普全球各地分公司。惠普也清楚知悉廣明作為日本與歐洲大型公司的代工廠,並無操作價格的能耐。因此,惠普訴訟在事實上並無所本。
另一方面,在訴訟成本上,惠普要求的和解金額高達其他原告和解金額的數十倍,廣明認為惠普的要求顯非善意。因此廣明在尊重美國司法機關的情況下,僅能持續與惠普周旋,而非無底線的讓步。
廣明認為,美國法院對廣明的製造與銷售行為沒有管轄權。當任何美國的原告指控外國公司進行價格勾結,致使其在採購上支付過高的金額而提起違反美國國內不公平競爭法時,原告必須證明這些產品是由美國直接採購並運至美國。但在惠普案中,廣明並無直接銷售予惠普的交易行為。
廣明強調,就惠普案的所有訴訟程序而言,美國一審法院是由陪審團就事實作出認定,二審 3 名法官仍然需要對一審法官就法律適用的指示與裁量權是否恰當進行判斷。即使經美國上訴法院二審審理後仍判決廣明敗訴,本案的性質仍然有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
廣明說,若經美國司法程序確認後,惠普仍需親自至中華民國法院進行執行。我國法院在審理是否許可執行時,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外國判決的法院無管轄權,我國法院仍可不承認外國判決。而外國法院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時,我國法院也不會承認外國判決。因此,廣明將透過美國與中華民國的司法程序捍衛公司及股東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