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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不在籍投票 立院法制局建議公投先行

圖片來源:中央社

推動不在籍投票已經討論多年,立法院法制局 12 月提出「不在籍投票相關問題之探討」研析,建議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開端,可保障投票權人的投票權益,也不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舉行。

法制局在報告中建議, 2020 年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0 屆立委選舉辦理過後,依據公投法第 25 條「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規定,儘速啟動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作業,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作為制定法案具體施行的參考。

法制局認為,不在籍投票制度不應再持續「坐而論道」,應儘早推動,並可以先選擇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實施。

法制局研究認為,爾後公民投票將與公職人員選舉分開辦理,選務作業較為單純,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開端,可保障投票權人的投票權益,也不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舉行。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在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制度早已行之有年。

所謂不在籍投票,是指選民在選舉日因某些特殊因素無法到指定的投票所親自投票時,可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的制度。

各國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與移轉投票等方式。

法制局研究指出,現在國內反對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意見多屬於技術層面上的疑慮,實際上是「信任」大於「技術」問題,但都認同不在籍投票選制的價值理念。

法制局研析建議,為保障選舉人及投票權人的投票權益,增加民主正當性,應儘早推動不在籍投票選制。

不過,立法院法制局在研析報告中也提醒,由於中華民國特殊的政治環境,可以選擇較具共識的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先行實施,並以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及公投投票先行實施,「但未取得政黨及國民共識前,不宜輕率實施海外不在籍投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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