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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補貼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興訟敗訴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uinceMedia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認為 3 年前行政院及勞動官員在會商結論上簽名,卻未兌現補貼,提告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會商結論非行政契約,判自救會敗訴。還可上訴。

國道計程電子收費 2013 年 12 月底上路,人工收費走入歷史, 900 多名一年一聘的收費員中,有 400 多人選擇接受經營國道電子收費的遠通電收轉置工作,其他選擇領取 5 個月轉職補償金。

不過,部分收費員不滿意遠通電收轉置工作的安排,並認為資遣費計算吃掉年資,在勞工團體協助下,成立自救會,要求政府安置工作、返還年資。

自救會提告主張,行政部門開始與自救會代表進行協商,在 2016 年 8 月 16 日,雙方達成「會商結論」,由代表行政部門的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時任勞動部長郭芳煜在會商結論上簽名。

自救會指出,行政院各相關部會組成工作小組,自救會也曾派代表列席會議,於 2016 年 12 月 19 日由勞動部、交通部會銜訂定「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但實施要點內容,未依「會商結論」完全履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會商結論為行政契約,行政院與勞動部應給付自救會各成員補貼,並給付自救會 600 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 2016 年 8 月 16 日雙方達成的「會商結論」,就只是行政決定前的準備作業行為,而非行政契約,自救會主張以「會商結論」作為請求權基礎,並無理由,予以駁回,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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