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就可處有期徒刑,調降為 5 公克以上;另外販毒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要加重其刑。
為因應現行毒品犯罪的發展趨勢及符合實務運作需求,行政院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版本,另外也有各立委所提的 40 多個修法版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 11 月 11 日初審通過,全案交由黨團協商時,僅第 11 條關於持有毒品的罰則,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進行表決。
原條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經表決後,三讀條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的罰金刑部分,從 5 萬元以下改為 30 萬元以下;持有第二級毒品的罰金刑部分,從 3 萬元以下改為 20 萬元以下。
此外,這次修法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者,得併科的罰金金額也大幅提高。三讀條文規定,第一級毒品從新台幣 2000 萬元以下改為 3000 萬元以下;第二級毒品從 1000 萬元以下改為 1500 萬元以下;第三級毒品從 700 萬以下改為 1000 萬以下,第四級毒品從 300 萬元以下改為 500 萬元以下。
另外,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考量懷胎婦女施用毒品對於胎兒的危害性,三讀條文明定,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為,加重其刑至 1 / 2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她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為,也應加重其刑。
三讀條文也規範,有販賣、製造、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等毒品犯罪行為,而混合 2 種以上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 1 / 2 ;例如,販賣混合的第 3 級及第 4 級毒品者,依販賣第 3 級毒品的法定刑處斷,加重其刑至 1 / 2 。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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