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當人民、地方自治團體等認為行政機關依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損害其權利或法律利益,可直接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 月 18 日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提案說明,實務向來認為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人民縱使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仍須等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司法院指出,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當權利因都市計畫而受到侵害時,可以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等,因此提案修法,在行政訴訟法中增訂 1 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三讀條文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至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起訴時間,三讀條文規定,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才發生違法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三讀條文也規範,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 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的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至於訴訟參加及陳述意見的規定,三讀條文明定,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具利害關係的第 3 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的第 3 人也得聲請參加。
此外,高等行政法院也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的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的行政機關到場陳述意見,行政機關也可以聲請到場陳述意見。
三讀條文也明定,爭執的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案件的行政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
另外,院會也通過 2 項附帶決議,包括有鑑於台灣現行的先行區段徵收制度,是以「經審議之都市計畫」作為徵收參考,然而未來得依據本章規定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客體,僅限縮於須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換言之,先行區段徵收所依據的審定版都市計畫,無法依本章規定進行審查。
然而,先行區段徵收對人民的影響甚鉅,因此請司法院、內政部就本章規定施行後 3 年內,觀察實務的發展,分別就其主管的法規是否有修正必要,適時進行檢討與修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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