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監察院長擔任主任委員,讓監察院推動善治及人權保障的功能將更完整。
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的目的,三讀條文規定,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的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至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共有 9 款;三讀條文規範,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的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與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效等。
三讀條文也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 10 人,監察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第 7 款資格的監察委員 7 人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互推 1 人擔任。
三讀條文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下設 3 組,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教育交流組;員額編制約 32 人到 45 人。
為強化國家人權委員各項業務的專業性,三讀條文也規定,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的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的人員 6 人至 12 人。
此外,為確保未來組織及職權運作順利,監察院也配套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增訂第 7 款關於監察委員的資格條件,納入「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的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此部分今天也經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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