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雅圖咖啡涉摻低價豆牟利,消基會今天表示,業者不僅應公布 9 月 30 日以後購買的產品能否退貨,並主張依據消保法第 51 條規定,業者應主動賠償消費者 5 倍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指出,西雅圖極品咖啡涉嫌將低價豆混充進 100 %阿拉比卡豆,西雅圖極品咖啡 26 日公布開放 2019 年 9 月 30 日以前購買的 13 款商品退換貨;但是消基會派員到 2 家門市詢問退貨政策,對於 9 月 30 日後購買的產品能否退貨,都被告知要詢問總公司,而去電總公司都在占線中,呼籲儘速說明。
消基會並主張,西雅圖咖啡的行為已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及「刑法」,惡意欺騙消費者,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即「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主動賠償消費者商品價值 5 倍的懲罰性賠償。
消基會還認為,業者也應賠償消費者精神損失,包括去退換貨的心力、交通損失等。
消基會說,消費者可對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攙偽或假冒」提出主張,如果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依同法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 5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計算。
另外,消基會補充,根據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332 號刑事判決即知,只要有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攙偽或假冒」的行為時,已有「不必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共識,可以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所以西雅圖公司總經理將面臨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8000 萬元以下罰金的問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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