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台辦今天公布對台「 26 項措施」,開放台灣金融機構到中國設立新型金融組織。金管會表示,對金融機構誘因不大;業者則指出,不會評估中國這項開放有無吸引力,還是要看主管機關的法規。
中國國台辦與國家發改委今天聯名推出「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內含 26 條,其中第 6 條為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早年中國市場還沒有很開放,可能是考量以往對銀行監管較嚴格、設立跟審查時間要較長時間,為吸引台資企業,這次才會開放台資新型態的金融組織。
她說,台資金融機構一開始進入中國只能做人民幣以外的業務,不過,這幾年下來,中國已經對人民幣業務沒有什麼限制,「現階段開放,對金融機構來說,誘因比當初來得小。」
金管會銀行局在 2014 年時,已開放國銀或金融控股公司可到中國投資設立金融公司的各種型態,如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等。根據統計,在陸的台資融資租賃公司有 19 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有 1 家。
莊琇媛說,國銀在中國有許多子行跟分行,也都挑選在台資企業較密集的地方設立,由於已開放融資租賃公司,也已有銀行與金控到中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至於是否會根據對台「 26 項措施」進一步修法,莊琇媛表示,除非金融機構反映有這類需求才會研議修法。
不願具名的業者則低調指出,不會單方面評估中國這項開放有無吸引力,還是要看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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