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被控機車肇逃,今年 5 月 31 日遭判刑 7 個月,當天剛好大法官第 777 號解釋令公布,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部分條文違憲。台東檢方主動幫王男上訴,二審改判無罪。
王男去年 5 月間在台東市騎乘重型機車,不慎撞擊同方向張姓女子騎乘機車,導致張女右側手肘及腕部擦傷、右側手部挫傷。檢方認為王男未留置現場給予張女必要的救護及報警處理,逕自騎乘機車逃逸,經路人報警後,始為警查獲。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嫌,提起公訴。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台東地方法院今年 5 月 31 日宣判,法官考量王男「情輕法重」,依刑法 59 條減輕刑責,判處有期徒刑 7 個月。
台東地院宣判當天,剛好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令公布,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條文「部分內容有違法律明確性和比例原則」。解釋令公告後,台東地檢署立即主動幫王嫌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日前 2 審判決大逆轉,改判王男無罪。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榮德接受記者電話訪問表示,過去只要肇事逃逸,不管情節輕重、有無過失,均判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徒刑。大法官解釋條文內容違反法律明確性,因此主動幫王男提起上訴。
黃榮德表示,根據大法官解釋,刑法第 185 條之 4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的範圍,包括「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或「非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包括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 3 人之故意或過失)。若駕駛人並無故意或過失時,即已無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之適用。
黃榮德表示,一審宣判日和大法官解釋令公告剛好同一天,且由檢方主動幫被告提起上訴相當罕見。依檢察官調查和王男供述,車禍發生原因是張女違規未打方向燈,且事發時王男有停下來,是張女表示不要緊,才會先行離開現場。因此二審見解,依大法官解釋,王男不適用肇事逃逸罪判處。
刑法第 185 條之 4 對「肇事逃逸」的認定,因未考慮被害人受傷輕重以及肇事責任歸屬,有違憲法比例原則,2017 年間分別由雲林、高雄、台東等地方法院法官提起釋憲。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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