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去年底針對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發布通緝,追訴權時效達 37 年 6 月。因應殺人犯追訴權時效於今年改為無限制,士檢今天證實, 6 月間已將陳同佳的追訴時效改為「永久」。
士檢去年 12 月 3 日對陳同佳發布通緝,依當時的殺人罪追訴權時效 30 年,另加計四分之一因通緝而停止計算的期間,追訴權時效達 37 年 6 月。
由於立法院今年 5 月三讀通過刑法第 80 條修正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若這些犯罪發生「死亡結果」,追訴權時效將不受 30 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也代表可無限期追訴殺人犯。
因應新法 5 月 31 日施行,士檢 6 月間已重新修正陳同佳案的追訴權時效,改為永久,不管過了多少年,只要逮捕陳同佳,仍可依法偵辦追訴,不會出現因超過追訴權時效而無法追訴的狀況。
陳同佳去年在台殺害同為港人的女友,隨後潛逃回港,成為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及「反送中」運動導火線。港府宣稱,陳同佳出獄後,將協助他來台投案。陸委會透過既有管道,致函、致電港府,檢警擬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來台受審,但遭港府拒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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