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很常講原則例外,比如:我覺得你很正,但是...雖然那個 but 後面的東西,才是重點,可是女生光是聽到你很正,心情就好了對吧!
最近處理一個詐欺案件,光是確認上百筆金流就花了不少時間,不過也因此知道檢察官起訴內容有多列了幾項,必須予以剔除...
因為當事人也同意認罪,像這樣的案子,進法院後,與其跟法官說:「我們對於項次 59、78、84、96 都爭執,其他都認罪」還不如跟法官說:「我們都認罪,不過項次 59、78、84、96 的金流是不存在的,請法院詳查後剔除!」
一樣的方法,適用到陳同佳這個案子上,與其說:「我們拒收,除非在司法互助的前提下...」(大家只會看到前面的「拒收」兩個字)還不如說:「香港不處理,我們處理,但是台灣不是中國,希望是在雙方司法互助下來進行!」(大家只會注意到「我們處理」四個字)上面兩句話,其實意思是一樣的,都是「在司法互助前提下,台灣才會收」,但是聽起來,就是不一樣!
朝三暮四的意思,大概就是這樣吧!畢竟我們還是猴子阿...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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