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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深夜工作挨罰興訟 家樂福敗訴確定

家樂福金門店。圖片來源:中央社

家樂福楠梓分公司 2 年前,未經工會同意指派女性勞工深夜工作,遭高雄市勞工局裁罰新台幣 4 萬元,家樂福不服興訟抗罰,一審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特別的是,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後認為有法律爭議:「依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女工深夜工作(即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

但本案家樂福工會在 2011 年 5 月 1 日成立,楠梓分公司沒有成立廠場工會,本件女工深夜工作,須家樂福工會同意?或僅須經楠梓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合議庭認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判決歧異,依法應提案給大法庭裁判,便依規定先踐行對其他各庭徵詢意見徵詢程序,提具徵詢書,徵詢法院其他各庭意見。經受徵詢庭均回復同意第三庭合議庭擬採的法律見解,為本院首例經徵詢程序而統一法律見解。

第三庭合議庭法律見解為,當然須經家樂福工會同意,若以楠梓分公司沒有成立廠場工會為由,只需經由楠梓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即可變更勞動條件,明顯藉以規避工會監督。

因此,第三庭合議庭今天宣判,認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裁罰有理,判家樂福敗訴,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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