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增用電大戶必須共同參與綠電設備設置,經濟部長沈榮津今天表示,目前規劃以 5000 瓩為門檻,並考量不同綠電能源類別發電狀況與成本,訂定不同標準。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後,明定用電契約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共同參與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也可採用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方式代替。
經濟部長沈榮津今天出席部務會議前受訪表示,除從台電角度出發,也要考慮用電大戶操作的方便性與合理價格,因此必須全盤考慮不同配合方式與選擇的再生能源成本,避免在價格上產生不公平狀況。
例如,若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太陽光電、陸域風電及離岸風電的建置成本都不同,因此在設置量規範上必須有所差異;選擇購買憑證或繳納代金者該如何換算,也必須重新試算。
沈榮津說,用電大戶使用綠電這件事要從台電、用電大戶、綠電開發商、政府等角度多元考量,在其中取得平衡點,還需要一些時間評估,目前雖以 5000 瓩為門檻進行規劃,但尚未完全定案。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預計 11 月上路,不過,能源局日前表示,其中用電大戶相關規定可能延後實施。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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