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食藥署稽查人員陳文雄涉嫌利用查核權限,收受藥廠賄賂 358 萬餘元,高院二審今天依收賄罪判陳文雄 4 年徒刑,可上訴。陳文雄另洩漏查廠消息,二審判刑 1 年,可易科罰金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文雄原擔任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稽查員,負責藥廠稽查等工作。
陳文雄利用執行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 GMP 標準(PIC/S GMP)查核職務的權限,以協助藥廠改善缺失、指導評鑑要項與應對要領為由,向多家藥廠要求擔任顧問或提供諮詢,並以支付顧問或諮詢費為對價。
涉案藥廠為求順利通過 PIC/S GMP 評鑑,避免無法繼續產銷西藥影響公司營運,以按月或每 2 個月或分次交付新台幣 2 萬元、 3 萬元至 34 萬 3000 元不等為對價行賄陳文雄。
陳文雄共收受賄款達 358 萬 4000 元,二審考量他偵查中自白犯行,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陳文雄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褫奪公權 2 年,仍可上訴。
陳文雄另涉嫌洩漏食藥署查廠的主要查察內容等應秘密消息給藥廠,高院依洩密罪判處陳文雄 1 年徒刑,得易科罰金,此部分不得上訴而確定。
二審判決指出,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就收賄、洩密等罪判處陳文雄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但論罪、量刑有所不當,因此撤銷改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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