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被爆與某特定企業主過從甚密,不時餐聚與球聚,並且對該富商的司法案件提供法律見解與訴訟策略;最糟的是,家人亦投資於該企業的股票,在單純的友誼之外,產生了利益的連結,使案情複雜化,也因此被開鍘送到監察院調查。不過委員長雖承認與富商是長久的好友,但兩人之間的往來並無不法,無需刻意迴避,並拋下一句:「當法官不能沒人性」。
這讓尖尾想到,法官的確也是人,是人就不能沒有人性。然而問題在於,人性其實極為複雜,做人一方面不能沒有人性,另一方面也要小心管理人性,因為人性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而讓人做出偏差的行為。尖尾想說的是,既然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人性,那麽一般人會犯錯,法官當然也會犯錯。假設社會當中有百分之十的人會存心不良或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像是那位韓粉大媽,我們就不能期待法官及檢察官會有百分百的「正義感」與「責任心」,因為他們脫去法袍,也是平常人。
尖尾喜歡把「做錯事」依其後果分為兩種態樣,一種是「自作自受」型、另一種是「害己害人」型,差別在於受害者是自己本身而已、還是他人連帶遭殃;前者不涉及其他無辜的受害者,當然比較可以原諒。以法官為例的話,凡是操行風紀、問案態度、辦事效率等方面的缺失,後果大半是自己承擔,像 1997 年台南高分院胡景彬法官投資地下錢莊放高利貸、出入酒家、姘居生女被彈劾,2000 年台灣高等法院陳炳彰庭長違反辦案程序,且問案態度不佳、2003 年高雄地院趙家光法官等要求毒販招待飲宴、2010 年台灣高等法院楊炳楨法官及 2018 年台中高分院朱樑法官都愛在上班召妓、2011 年台灣高等法院房阿生庭長收賄接受關說、2015 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陳鴻斌法官性騷法官助理⋯⋯等,這些名噪一時的彈劾固然是法官咎由自取,卻也沒有造成什麽社會不公。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法官的過錯是屬於後一類型,籠統的說就是裁判品質上的問題,這一類受害者多是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不論他們是原告還是被告,本來希冀法院能還給他們一個公道,結果卻因為法官失職違法,結果遭到二度傷害。尖尾認為這一類型的後遺症更為嚴重,因為人民不信任司法不是因為 2,100 位法官中存在一些「色法官」或「貪法官」,而是因為他們經驗到司法不公。
尖尾昨天隨著監察院的「司法暨獄政委員會」成員一起到司法院做年度巡查,準備了一份歷年來法官被彈劾的案件統計,向司法院的官員口頭報告。這份資料臚列了自 1951 年到目前的 102 個彈劾案,若是依以上兩種類型區分,呈現一個明顯的現象:在 1951 年到 1993 年的 42 年間,監察院共通過 36 個彈劾案,其中除了 1988 年台灣高等法院董國銓庭長的貪瀆案之外,其他都可歸屬於以上第二類,也就是法官因為裁判品質太差而遭彈劾,例如 1957 年最高法院淦懷楷推事等枉法裁判、1964 年最高法院陳綱、廖源泉與台灣高等法院陳思永、蔣柏邢審理台北市長黃啟瑞案涉嫌包縱瀆職、1978 年高等法院汪家聲庭長採証違法、1985 年最高法院張祥麟庭長判決解釋不當、1991 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翁其榮審判長等審理不當⋯⋯等。但是自 1994 年迄今的 25 年間,平均每年彈劾案件數目雖然增為三倍,但類型卻由第二類大幅轉向第一類,在 66 件彈劾案中,只有 1995 年台中地院吳瑞堯法官涉判決不當,以及 1998 年南投地院劉邦遠法官草率判決等兩案確定觸及實質判決,其餘幾乎都是些法官詐財收賄、亂搞男女關係、問案態度不良、有辱法官形象等違失。
尖尾認為這個案件結構上的大轉變,很可能是來自 1993 年 7 月 23 日大法官做出的第 325 號釋憲文,由於在這篇釋憲文當中,提到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免於外力干涉下獨立判斷」,於是監察權被斷章取義當成是「外力」,監察委員對法官所做成的判決不得置喙、更不得反對,否則就是「干涉」。在這樣的誤解下,監察院逐漸變成司法院的「風紀股」或「訓導處」,只敢向品行欠佳的法官開刀,不敢向作業亂寫的法官下手。其實這篇釋憲文之後明白指出:「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而為之處置及其卷証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由此可知,其意旨乃是監察權介入司法權有時機上的限制,介入尚未定讞的案件,構成干涉,但已經定讞的判決,縱使想要干涉也已經沒有可能,當然不受限制。所以由釋憲文的用字遣詞可以清楚看出,其意旨並非要在司法權與監察權之間劃下一條紅線,而是在規範監察權不應過早出手。
尖尾報告完畢,當場以「監察委員可否因法官的判決品質做糾彈」為題,詢問司法院許院長。很遺憾,他理直氣壯地表示:「我當然覺得不可,如果法官們好不容易做出一個判決,還得耽心事後被監察委員翻出來調查或彈劾,豈不就是秋後算帳?法官審判工作已經非常繁重了,如果還得提心吊膽被秋後算帳,對他們心理很不利。」
顯然我們司法改革的領頭羊,只在意屬下法官們工作上是否會有心理壓力,不在意人民被恐龍法官亂判後的心理創傷。法官判決的良窳直接影響人民的權益,卻在所謂「審判核心」的保護傘下,只能依賴法官的自律、完全排除外在的糾錯機制,就為了防範「秋後算帳」?真要避免秋後算帳,唯一的方式就是不要發生不當的判決,而不是不准秋後算帳。一般人若做了錯事,使他人權益受損,不論是出於故意或無心之失,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或懲罰,這是現代社會得以維繫的關鍵,大家也都認同這樣的處理。譬如一位醫師手術失敗,一位工程師設計錯誤,造成人們生命財產的損失,儘管不是有意害人,但一樣要付出代價,這是權責相符的觀念,大家習以為常。可是奇怪的是,被審判者要對所犯過失付出代價,審判者卻可以對犯下的過失免責,秋後無帳可算。
法官也是人,也會犯錯;一般人犯了錯要被究責,法官何以不必究責?尖尾想不通。
引用連結: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