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綜所稅本稅及罰鍰情形,其中罰鍰部份,免再加徵利息,並將於後續修正稅捐稽徵法時,一併將此原則明確入法。
財政部 16 日發布新解釋令,定調分期繳納綜所稅罰鍰,免再加計利息,於 16 日解釋令發布當天起的欠稅案件以及發布前還沒徵起案件,都可適用。
財政部官員舉例,假設有納稅人應納所得稅本稅新台幣 100 萬元,並遭處罰鍰 50 萬元,但因客觀事實(例如失業或公司營收淨額連續減少至一定程度)無法一次於期限內付清,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並核准通過,過去不論本稅及罰鍰(共 150 萬元)都得加計利息。
財政部官員說, 16 日解釋令發布後,放寬所得稅罰鍰部份可免加徵利息,套用上述案例,等於只需就 100 萬元本稅計息, 50 萬元罰鍰則免計。
財政部官員指出,在稅捐稽徵法對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要不要加計利息,沒有明確規定狀態下,過去實務上,國稅局大多還是會加徵;因此,經評估裁罰合理性,決定新增解釋令,定調未來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可不加計利息,未來也將修正稅捐稽徵法,把此原則明確入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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