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男子陪友人談判,因不滿對方口氣不佳,涉點燃信號彈朝北巿住商大樓 3 樓辦公室丟,引發辦公室大火並導致 1 人嗆傷。二審今天考量詹男當天犯案後自首,判刑 4 年。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詹男的友人向李姓男子借用勞力士黑水鬼手錶未歸還,引發糾紛,詹男與友人等人於去年 10 月 27 日凌晨前往李男在北巿的辦公室談判,但李男不在,由辦公室工作的謝男出面應對。
詹男不滿謝男商談期間口氣不佳,從口袋取出信號彈點燃後朝辦公室丟擲後離去,火勢迅速延燒,天花板、隔間牆等多處嚴重燒毀,謝男則因逃離時遭濃煙嗆傷。李男及謝男報警提告。
一審法院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詹男 7 年 8 月,詹男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詹男主張,以為信號彈是壞的,拉開丟地上沒起火,他就走了,回家小睡起來看新聞才知道有火警,不知道會造成火災,後來他就主動前住台北地檢署製作筆錄表明信號彈是他丟的,應符合自首可減刑。
二審認定,原審誤認不符合自首有誤,當時警方進行調查,還沒掌握縱火嫌犯的真實身分前,詹男就主動前往北檢到案說明,應符合自首要件,因此改判 4 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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