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香港 831 警察到地鐵內逮捕人、打人的畫面,畫面裡面,警察有幾種動作,
- 打了之後,逮補
- (車廂內)打了之後,沒逮捕,警察走人
我的疑問是:
- 如果那些「被逮捕的人」是暴徒,為什麼在施暴當下,警察不直接逮捕?為什麼要跑到地鐵站內抓人?要知道香港地鐵跟台灣不一樣,進地鐵後 ,要走非常久才會到乘車區,暴徒在外面施暴,警察沒當場逮捕,卻下幾十公尺、跑幾百公尺到乘車區抓人,警察怎麼確認抓的人是之前的暴徒?還是只要是穿黑衣服的,都是「暴徒」?除非可以證明「整個尾隨過程」,不然打人、抓人的法律正當性何在?
- 如果沒辦法證明被逮捕的人是暴徒,那抗議者進站,表示他要回家了,就算是違法集會,活動也結束了,需要用這樣強大的手段處理嗎?7 月底黑幫打民眾時,警察怎麼沒那麼強勢?況且穿黑衣服一定等於是抗議者嗎?要怎麼證明呢?沒辦法證明,可以這樣任意打人、進行逮捕嗎?
- 警察進車廂打了人就離開,這個更奇怪!如果你認定有暴徒,那就逮捕,怎麼會是敲幾棍就離開呢?那這個「敲幾棍」是國家賦與你警察的懲罰權力嗎?還是只是警察洩憤的一種方式呢?
- 警察集體衝進捷運站裡無差別毆打民眾,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現在的台灣,媒體輿論或人民反應一定爆炸的,不管哪個黨執政,內政部長甚至行政院長一定非下台不可!(有選票的力量就在這裡!)
- 才 22 年,香港警隊已經慢慢公安化了,這種變化,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的,台灣也是一樣,要變成香港那樣,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不過只要我們一直投錯票,那一天,不是「會不會到」的問題,是「什麼時候到」的問題⋯⋯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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