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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專欄》參與者的責任?還原歷史真相才能釐清

總統府前的白色恐怖紀念碑 圖片來源:維基圖庫

1971 年 8 月,總統蔣中正收到一份針對「統中會叛亂」所做的判決案卷,準備做出「核示」。

以現在落實司法獨立的共識來看,大家或許很難理解,為何判決案卷得送到總統那兒批示。但在戒嚴時期,1956 年制訂的舊軍事審判法第 133 條規定(註 1):「判決由該管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之判決,呈請總統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賦予上至總統的軍事長官干涉軍事審判的法律基礎。

雖然軍審法僅規定高等覆判庭之判決須呈請總統核定,但有時其他軍事法庭的判決也會呈請總統核定。

蔣中正批示 vs 軍事法庭!從軍事審判紀錄看雙方角色

以蔣中正閱覽的國防部普通覆判庭案卷為例:許席圖發起、周順吉等 3 人參與的「統中會」,「旨在反對台灣獨立、打倒共匪及推翻政府」,並試圖擴展組織與建立武裝根據地。

「統中會案」經警總軍法處軍事法庭及國防部普通覆判庭認定觸犯「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但因為周順吉等 3 人有犯罪時未成年或「僅小學肄業,知識淺陋」等情形,從唯一死刑減處無期徒刑;許席圖則因被診斷患精神分裂症,病發時心神喪失,裁定停止審判。

許席圖在 1960 年代參與「中國青年自覺活動」,後籌組「統一事業基金會」,由於許席圖相當活躍,而被救國團與情治單位注意。1969 年 2 月許席圖因涉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被逮捕,關押於景美看守所,在所內受到刑求虐待,因而患精神分裂症-根據柏楊回憶,他曾聽見許席圖在所內的喊叫:「我要出去。」-因此警總軍法處軍事法庭在 1970 年 7 月 18 日裁定「被告(許席圖)心神喪失,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許席圖以外,以周順吉為首的同案被告繼續受審。

這份檔案可以看到,總統府祕書長張羣與參軍長高魁元,對於周順吉等 3 人提出的兩案並陳建議:甲案請蔣中正按照原判,處周順吉等 3 人無期徒刑;乙案請蔣中正「姑念無知,獲案後尚知悔改」為由,減處有期徒刑 15 年。

依據舊軍事審判法的規定,蔣中正原本不必對此案進行批示,但他不只做了決定,也並未因幕僚的建議而同意減處為有期徒刑,甚至還不滿「主犯」許席圖因精神分裂症停止審判。蔣中正在選擇甲案處置周順吉等 3 人的同時,仍批示許席圖應該判處死刑:

「此等叛亂罪不論年齡幼如何,凡其已至十八歲者,應依法嚴治。至許席圖主犯,不論其是否精神分裂症,既係主犯,不得停審,應判處死刑,餘照甲案辦理勿延。中正。」

蔣中正的批示,不只顯示他是政治犯刑度的最終決定者,同時也能瞭解他對於叛亂犯的敵視與厭惡。

然而,對於不在原判決範圍內、也不須經總統核示的許席圖,蔣中正仍然要求不得停審,他無視許席圖心智狀況難以負荷審判,以及案情有尚未釐清的可能,甚至指示判處許席圖死刑。

不過軍事法庭並沒有不顧許席圖的精神狀況,照蔣中正的指示判處死刑,而是定期送許席圖去檢查,確認是否心神回復。蔣中正過世後,許席圖從台北療養院轉送玉里療養所,一待就是 30 餘年。

參與者責任何在?還原歷史真相以釐清責任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以軍事審判作為鎮壓政治異議者的手段,因此透過軍事審判相關的政治檔案內容,可以知道執政者的主觀意志與政治價值。

我們也能從軍事審判紀錄中,了解軍政官員在軍審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對於刑度的建議。

即使蔣中正認為許席圖應該判處死刑,但參與軍審的官員並未因總統的批示而更動停審的決定。這也顯示,並非體制內的所有官員皆對蔣中正唯命是從。

唯有透過整理軍事審判政治檔案,我們才能重現迫害人權的過程,進而指出當年政治鎮壓的手段如何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及參與者所應負起的責任。

註1:此規定在 1999 年刪除。

圖片來源: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原文出自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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