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因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已審竣規範房東與代管業間的權責及解約要件等內容的契約規範,若代管業代收租金 30 天內沒交給房東,且經催告無效,可解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諮議陳世元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去年已上路,因應此產業正在發展中,房東與代管業之間的法律關係需做規範。
他也說,行政院 8 月 1 日已經去函內政部,通知由內政部提報的「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已審查完竣,依作業慣例推估,內政部 9 月可能公告內容,屆時發布施行日。
陳世元說,草案中的房東就像是消費者,而房東委託管理的範圍是租賃契約中的「私領域居住空間」,不含公寓大廈公共使用空間,例如中庭、運動設施等。
他也說,管理項目區分為兩種,「法定管理項目」是代管業者必須負責的,例如屋況與設備點交、居住者身分確認、日常修繕維護等;「約定管理項目」則由雙方約定,例如收取租金、收取押金、管理押金等。
陳世元也說明,委託管理標的是作為「居住」使用;如果承租人變更用途、違法使用或有影響公共安全、衛生或居住安寧等情形,例如放置爆裂物等,代管業應予以制止,並向房東報告、提出處理方式的建議,因為代管業者修繕住宅時會了解屋況。
消保處強調,當代管業代收租金或押金後,未於收取之日起算 30 天內交付房東,經催告仍不為交付,或是發生代管業再行委託其他代管業執行業務等情形時,房東可以提前終止契約。
反之,房東委由代管業修繕住宅,卻未償還代管業修繕費用,或是房東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未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的規定等情形發生時,則代管業得以提前終止契約。
消保處提醒房東,若有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的需求,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以確保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