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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子安專欄》監院人權會分設提升監察本業

監察院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 作者:Venation

監察院於六月提出人權委員會法律草案,就此,自 2001 年監院甚為堅持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應設於該院,始有院版草案。然而,監院或出於一定程度防衛心態,設計了全體監委兼任人權會;現在立院則有較早的尤美女版,將監委與人權會由兩批人士擔任;周春米版則由十一位監委兼任人權會;本文想要指出,如同國際專家建議,設立監院下的部會級機關,不但不侵害監察院權限,還有助監院陳情職權行使。

國家人權委員會歸屬爭議

民間團體自 2000 年開始倡議成立國家人權機構,出現設於總統府或監察院的爭論,2001 年以來監院公布說帖。馬政府時期雖國家人權機構諮詢研究規畫小組(設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主席李念祖律師,強烈偏向設於監院而由部分監委兼任的立場,但與會各機關均提出各種權限糾纏,意願不強。蔡英
文競選總統,亦將成立國家人權機構納入政見。

2017 年民間台灣國家人權機構評估小組邀請國際人權專家 Rosslyn Noonan、SushilPyakurel、Agantaranansa Juanda 來台拜訪,撰寫報告,指出:理解台灣特殊設置五院的憲法架構,在權限上將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院,最有助於獨立性;然而監委比較偏向違法失職官員究責,人權會則著眼於人權,不是從法令出發,因此出於法令缺失而侵犯人權的事件,監院可能需「惡法亦法」地追究官員違失,這樣就降低了人權會人權教育、促進的初衷。

因此該報告提出妥協方案:人權會設於監院下,但由不同於監委的另一批人擔任。

監院自擬的草案,時間點晚於國際人權專家的建議。監院向來認為監察職權也有一部分保障人權的功能,如果人權會花落他院他府,是一種對監察權的侵害。然而這種觀點有盲點:人權會也調查私部門的人權事件,監院固然因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
法)而對私部門有調查權,但調查的功能與目的畢竟還是著眼在防範公部門的違失。一旦監委與人權會重疊,就是功能與目的都直接對準私部門,這與監委本業和職權恐怕不符。這個觀點,王幼玲、高涌誠委員也發聲明稿,認為監委與人權會職責重點不同,不宜重複;另外王、高兩位委員聲明稿,尚認為人權會組成應該更多元,才符合巴黎原則的多元性要求,現行監委法定資格未盡完美。

設於監院之下,而由不同專家擔任,則是確保監院憲法權限以及區分兩機關各自專業的妥協良方。人權會設於監院而不設於他院,就沒有侵害監察權的問題,考試院下設考試銓敘兩部、保訓會,就是同樣組織模式。

監委與人權會委員不重疊 行政能量與公信力有助處理陳情

反而,監委、人權會分設,還有協助分擔監院困難的陳情業務功能。無論是監委的糾察官員違失,還是人權會的促進、教育人權,兩者既不是情治單位,也非算命仙,僅是依職權自動調查,能獲成效有限,最主要還是依靠陳情人提供案源。然而,受困於人力以及公信力,陳情業務對監院來說頗為艱困。若監委與人權會分設,監院本業部份可以借用人權會處理陳情的行政能量,與人權會進行行政協調,建構穩定的陳情案件轉移模式,不但減輕監院陳情業務負擔,人力充足下陳情處理也能更細膩。這種作法類似現行監院與審計部的關係,且訂有「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

因為人權會勢必也會處理到一些陳情,實際上屬於監院業務,所以就人權會的立場,也不擔心排斥通案權限劃分與協助。

無論是尤美女版還是周春米版的草案,都於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四、認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者,轉送其主管機關或依監察法處理。」人權會處理、調查人民陳情後,轉由監委彈劾,於法有據。未來人權會成立後,監院與人權會進行行政協調,將結論作成類似前述「監察院與審計部權責劃分原則」的行政命令,規定受理陳情案件如果有包含對方職權,就將該部分陳情案件轉給對方,並建立聯繫窗口與標準程序。甚至,倘若未來人權會設置後其處理陳情部門人力較豐,監察院不妨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將整個陳情處理程序委任給下級的人權會,能更有效利用人力資源。

尤美女(右二)、周春米(中)
圖片來源:中央社

人力方面,近五年來(2014 – 2018 年)監院接受陳情案件,落在每年 13759 件到 16212 件,平均算成每日都在 40 件上下,從陳情中心的人力加上輪值委員,滿編也不過 3 – 4 人,負荷亟重,比較難作細膩處理。尤美女版因為監委與人權會分屬兩批人,人權會有獨立行政支援,可用於陳情處理;反之周春米版將兩者合一,內部單位是跟原監院行政人員調用,只會讓原本吃緊的陳情業務人力更不理想;監院版監委就是人權委,情況則類似周春米版。

公信力方面,出於意識形態因素、政壇攻杆或部分重大個案,要說監院廣受人民好評,可能昧於現狀,這也並非新任監委後諸多公開或程序上的院內改革,可以短時間內挽回。監院陳情案件派查者僅有 234、307、319、325、547 件(2014 – 2018 年依序),與所有陳情案比起來九牛一毛,雖可能與人民不諳規定有關,但監院是否廣受信任,而讓真正的敏感案情,甚至讓吹哨人願意陳情,也有一定關聯。監委與人權會分由兩批人士擔任,人權會的部分勢必網羅提倡此議題的人權團體,這些人權團體本來就以接受人民陳情為業,有一定公信力。

監委與人權會分設,不但不會侵害監察權,還能從行政能量上協助監院陳情處理,有助監察本業提升。

相較之下,無論部分或全體監委兼任人權委的設計,則較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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