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擬將商港碼頭 6 項工作者納入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俗稱責任制)的適用對象,今天通過勞動部法規會審查,勞動部官員表示,目前仍有法制作業程序要走,公告時間待定。
考量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從業人員相關作業必須配合船舶靠港期間作業,勞動部在 6 月 27 日預告「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俗稱責任制)的適用對象。
勞動部今天召開法規委員會討論此案,會後勞動部官員轉述,此案通過法規委員會審議,審議委員僅針對法規文字表述有意見,並提出用字修正的意見,待後續法制作業程序通過,就會進行公告。
根據交通部統計,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約有 5000 人,船務代理業責任監督管理人員則約有 500 人,總計影響約 5500 人。
按照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勞雇雙方完成書面約定後,必須報請縣市政府核備,才可生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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