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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國民黨議員唐惠美詐領考察費 褫奪公權定讞

圖片來源:中央社

現任中國國民黨高雄市議員唐惠美被控於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一屆市議員任內詐領考察費用新台幣 5994 元,二審判刑 2 年、褫奪公權 3 年,緩刑 5 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對此,唐惠美下午接受記者電話採訪表示,她是「冤枉、無辜」。

高雄市選委會指出,全案是否涉及解除職務,要依照行政院函文處理。至於是遞補、或改選,將由中選會開會討論。

同案其他被告前高雄市議員柯路加、俄鄧.殷艾二審同樣被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 2 年、褫奪公權 3 年,緩刑 5 年,最高法院今天一併駁回上訴而確定。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柯路加、俄鄧.殷艾及唐惠美曾為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一屆高雄市議員,2013 年 11 月間組團赴屏東考察,當天並未前往屏東「紅瓦部落美食館」用餐,也未住宿屏東「牡丹民宿山莊」。

事後,唐惠美的助理向這兩家業者取得空白收據,自行在收據上填載日期、品名、買受人、總價、統一編號等,交由柯路加、俄鄧.殷艾、唐惠美向高雄市議會申請核銷國內經建考察費。

柯路加、俄鄧.殷艾、唐惠美以不實單據,各詐得新台幣 4805 元、 6518 元、 5994 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唐惠美等 3 人各 3 年 8 月徒刑、褫奪公權 3 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唐惠美等人詐得款項各僅有數千元,犯罪情節輕微,即使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因此再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二審判處唐惠美等 3 人各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3 年,緩刑 5 年,並各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 20 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案經唐惠美等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與理由,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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