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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市櫃股權逾10% 未來改由資訊觀測站揭露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Pexels

金管會今天公布,持有上市櫃公司股權超過 10 % 須申報公告,為讓投資人更容易查詢,將從以往的在報紙上刊登,改為統一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草案將預告 60 天,預計第 4 季上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今年 4 月修正通過的證券交易法,將修正「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修改上市櫃公司持股超過 10 % 須公告規定,預期近日對外預告,草案將預告 60 天,預計最快第 4 季上路。

根據證交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持股超過 10 %,應於取得後 10 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的目的、資金來源及規定應行申報事項。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原本規定持股超過 10 % 要在報紙公告,新規定將改為統一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達到資訊公開及節能減碳效果。

張振山說,過去用登報紙的方式,投資人未訂那家報紙的話,比較不容易看到,未來統一公告到公開資訊觀測站,對投資人來說比較容易查詢。

張振山說明,取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規定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取得人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取得人在期限內,將應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的公司代為公告。

若公開發行公司不代為公告,違反證交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將處以新台幣 1 萬至 3 萬元違約金,重大過失情節則處以 5 萬至 100 萬元違約金;非公開發行公司若不提供資料給公開發行公司,違反證交法第 178 條規定,則處以 24 萬至 480 萬元違約金。

以近期上市櫃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的大同公司為例,非公發公司的市場派若取得大同公司股權超過 10 %,就要請大同代為公告,但如果大同不代為公告,證交所可處分公司,並另外開臨時密碼由市場派到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資訊公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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