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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馬公巿代會主席施壓使媳任職 抗罰百萬敗訴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succo

澎湖縣前馬公市民代表會主席陳永澎涉利用監督權限,要求馬公巿長任用他的媳婦為公所清潔隊員,監察院以利衝法開罰 100 萬元。陳永澎興訟抗罰,法院認定開罰有理,判他敗訴。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的判決指出,陳永澎從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擔任馬公巿民代表會代表,並於 2014 年 12 月 25 日連任代表時出任代表會主席;他對於馬公巿公所具有監督權限,明知曾姓媳婦為關係人,仍假借職務上權利及機會,要求馬公巿長葉竹林任用曾女為公所清潔隊員。

監察院調查後,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陳永澎開罰新台幣 100 萬元;陳永澎不服挨罰,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陳永澎主張,巿公所與議會關係和諧,他與葉竹林等人在 2015 年 3 月間赴中國大陸行銷,絕無葉竹林所指,他有以刪除預算施壓,且曾女於 2015 年 4 月 7 日與他的次子離婚,因此曾女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受僱時,已不是他的媳婦。

法院調查,葉竹林在監察院多次約詢時均明確指出,陳永澎以公所的預算威脅他,也多次當面向他要求,由曾女遞補清潔隊員職缺,葉竹林的證述一致,並無瑕疵,且這個職缺是有人退休而產生,原擬進用陳永澎的長子,經清潔隊長、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提醒有違反利衝法規定,而未進用。

判決指出,曾女與陳永澎次子,有婚姻關係期間為 2002 年 4 月 17 日至 2015 年 4 月 6 日以及 2016 年 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止,陳永澎於 2015 年 1 月至 4 月間多次要求葉竹林任用曾女為公所清潔員。

判決指出,葉竹林與陳永澎的長子、次媳,並不認識,也無淵源,公所清潔隊員職缺,若非陳永澎的請託,葉竹林怎會先後指示長子、次媳出任職缺。

判決指出,監察院接獲本件檢舉後,約詢馬公巿公所相關人員,並製作詢問筆錄,具名簽署筆錄,有調閱人事任用資料,再處分開罰,並無任何違法,陳永澎抗罰無理由,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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