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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特赦9類刑犯稱體現人道 政治犯不在內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新華社報導,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70 週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國家主席習近平今天簽署特赦令,對 9 類服刑罪犯進行特赦,但不包含遭判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犯。

根據 9 類特赦對象的「不得特赦」規定,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一項,其罪名包括「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亦即,目前身繫牢獄中的異議人士等政治犯,無法獲得特赦。

報導稱,此次特赦是為「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 13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 2019 年 1 月 1 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罪犯實行特赦。

符合特赦者共有 9 類: 1.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4. 曾是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5. 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 1 年以下的; 6. 年滿 75 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7. 犯罪的時候不滿 18 週歲,被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 1 年以下的。

8. 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 1 年以下的; 9. 被裁定假釋已執行 1 / 5 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報導稱,上述 9 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特赦:一是 2 、 3 、 4 、 7 、 8 、 9 類屬貪汙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是第 2 、 3 、 4 、 9 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 10 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三是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四是不認罪悔改的;五是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報導稱,依據特赦令,對 2019 年 6 月 29 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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