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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裁罰原則更清楚 事業複檢可視情節減罰

圖片來源:中央社

企業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勞檢單位複檢時可依改善程度減輕罰鍰,但由於此原則未在相關辦法敘明,讓勞檢單位不敢遵照辦理,職安署日前修正相關裁罰附表,盼增僱主改善意願。

勞動部日前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裁罰原則附表新增備註,敘明附表中按次累加的裁罰金額是最高額度,勞動檢查機構得依事業單位違反情形,視個案情節輕重酌減。

勞動部職安署綜合規劃與衛生組組長萬榮富指出,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裁罰會依事業單位的規模大小、性質及違反次數而有不同,若是第二次複檢仍有違規,裁罰金額是採累加方式,假設第一次罰鍰新台幣 6 萬元,第二次複檢事業單位仍違規,罰鍰金額就是從 6 萬起跳。

不過,雖然在處理要點已經有寫道「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但由於相關的裁罰附表未敘明此原則,因此仍讓許多勞檢單位不敢遵照辦理,即便在複檢時遇事業單位已經有改善、但還未改善完成,仍會直接開罰累加的最高金額,假設第一次開罰 6 萬,複檢就直接開罰 12 萬元。

萬榮富表示,事業單位遇複檢時,若已經在改善中,但卻與都未改善的事業單位裁罰相同金額,恐讓事業單位改善意願低落,因此決定在附表增列備註,提醒勞檢單位可以遵循,若遇事業單位正在改善中,複檢時就可不必裁罰到附表累加的最高金額。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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