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遇攜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障功能者未禮讓須受罰。交通部日前預告裁罰基準,將從 7 月 1 日起實施。
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及 48 條,都增訂對視覺障礙者行的權益保障,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 2400 元以上 7200 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也預告裁罰基準,駕駛不禮讓遇攜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障功能者,罰機車駕駛 2400 元至 3100 元,罰小型車駕駛 3600 元至 5400 元,罰大型車駕駛 4500 元至 7200 元。
另對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而未避讓者,原只罰新台幣 3600 元及吊銷駕駛執照,新的處罰條例增加未避救護救災車而致人死傷者,處 6000 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新規定也將在 7 月 1 日上路。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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