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今天表示,推動「漁電共生」專區設立,會謹守意願優先、生態優先和生存優先的「三個優先」原則;進而達成養殖、創能與環境的「三贏」局面。
立委陳亭妃今天召開漁電共生公聽會,當地漁民居民及環保團體關心「漁電共生」設置推動,提出辦理生態環境評估作業、養殖模式可行評估,以及市府訂定地方版漁電共生專案計畫審查辦法等建議。
台南市政府農業局表示,「漁電共生」為結合養殖漁業與綠能發電系統,在維持養殖生產前提下,利用魚塭堤岸、引水渠道設置綠能發電設施,透過「漁電共生」,能提供魚塭適度遮光,避免夏季水溫過熱、冬季架設防風布抵禦寒流;促進傳統養殖漁業升級,營造更智慧、更有效益養殖場域,創造漁業轉型並提供就業機會,活絡在地產業及就業。
漁電共生專區劃設,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9 條規定,由綠能業者擬具專案計畫建議書,報市府主管機關;依農委會公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進行初審。
初審通過後再召開「專案計畫審查委員會」,由農政、能源、漁業、保育專業單位人員、學者、環保團體及漁民團體代表等,協助審查專案計畫建議書,評估可推動後,再由市府擬具專案計畫送農委會審查核准。
漁電共生設置分兩階段,目前僅第一階段,由市府審核綠能業者所送專案計畫建議書,再由市府擬具專案計畫送農委會審查核定;未來第二階段,針對專區內個別魚塭,設置太陽光電容許使用審查;市府會更嚴謹把關,未達標準不容許設置,確保養殖效益、漁民權益、污染防範及生態永續,兼顧經濟與環境平衡發展。
農業局漁業科表示,秉持「農漁為本,綠能加值」原則,配合農委會水產試驗所漁電共生模場試驗研究基礎,穩健推動養殖漁業與綠能設施結合利用,要求綠能業者需與地主,及承租漁民三方達成共識,設置綠能後應優先由原魚塭養殖漁民承租養殖,保障漁民工作權。
另對漁電共生規劃場域,要求避開所有環境敏感地區,且於施工及運轉期間要進行長期的生態及環境監測,並嚴格把關限制綠能業者僅可使用清水清洗太陽光電板,禁止使用任何化學藥劑,提出太陽光電板回收計畫。確保養殖漁民、在地居民與環境生態平衡發展,兼顧養殖、環境、創能三大面向。(編輯:孫承武)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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