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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遴委擬任期限制 單一學校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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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遴委會委員以連續 2 任為限。教育部長潘文忠解釋,該條文是針對單一學校,委員仍可為不同學校服務。

陽明大學、台灣大學近年接連發生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長潘文忠於今年 1 月 14 日上任後,承諾 6 個月內檢討相關機制。

教育部於 5 月 23 日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教育部長潘文忠今天受訪表示,修法是希望校長遴選朝向專業發展,包括遴選程序、資訊透明、利益迴避等,都能有更明確的規範,並由校方成立專案小組,從旁協助遴選委員。

草案第 2 條明定,同一人擔任同一學校的遴委會委員,以連續 2 任為限。潘文忠解釋,擔任 2 任遴選委員,在正常狀況下可涵蓋 16 年。大學發展需要社會各界賢達有機會參與,但是否一定要讓單一、少數的委員長期擔任委員,值得探討。

潘文忠也提到,該條文是針對單一學校只能連任一次,如果是社會肯認的人士,還是可為不同學校服務,「他們的經驗不會被大家忽略」。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受訪指出,大學校長遴選出來後,一般任期 4 年,續任是由校務會議通過,因此下次再啟動遴選程序是 8 年後。連續擔任 2 任的遴選委員,涵蓋可長達 16 年。這次修法參考民選首長最多 2 任的限制,避免遴委會長期都是同一組人馬,新制可引入更多不同委員,有不同的視野。

另外,草案第 6 條規定,遴選會運作如不符法規、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法定任務等狀況下,校務會議可「解散」遴委會,校方隨後需於 2 個月內重組遴委會。

潘文忠解釋,上述修法是回歸大學自主,遴委會是經過校務會議程序組成,因此校務會議在必要時候,也應有「解散」遴委會的機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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