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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立院初審 律師未加入公會執業可罰錢

圖片來源:Pixabay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對於領有律師證書而沒有加入律師公會便逕行執業,可罰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這次律師法大修,就行政院所提的修法版本部分,將現行條文由 53 條增加至 146 條,目的是為強化律師職業倫理,淘汰不適任律師,及增加公益服務,以實現律師執業自由化以及地方公會會籍單一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5 日、 22 日、 30 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等 13 案。

現行律師法第 11 條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不願具名的律師私下指出,若律師不加入公會便執業,就會被地方公會送懲戒,但目前沒有罰錢的規定。

今天逐條討論時,根據行政院的提案說明指出,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公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未入會即對外執業者,雖有律師資格,但為了避免這些人有規避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因而免受懲戒的狀況,因此參考會計師法相關規定,明定處罰依據。

今天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訴訟事件、非訟事件、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等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

關於律師懲戒部分,現行條文規範的懲戒處分有 4 種,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 2 年以下及除名;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懲戒處分輕重之間的差距極為明顯,讓實務適用上有過輕或過重之虞,因此提案修法。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初審通過的條文,增加一款懲戒處分,即律師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的律師倫理規範 6 小時至 12 小時的研習,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修改為 2 月以上 2 年以下。

在外國律師執業規範上,現行條文規定,外國律師曾受外國法院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的裁判確定者,不得許可其執業;今天初審通過的條文修正為,曾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法院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的裁判確定者,不得許可其執業。

另外,行政院的提案版本,對於「無律師證書者執業、律師借牌」等違法行為加重刑責部分,因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認為仍有相關細節須釐清,因此把相關條文保留。

而這次修法中的關鍵條文,不得發給律師證書的條件、申請律師證書的停止審查要件、撤銷律師證書狀況、會籍單一化等條文,立委與在場官員並無具體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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