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今天表示,公平會與高通和解,以投資所帶來潛在效益,換掉罰鍰金額,屬不當聯結,和解過程倉促且秘密進行,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日前通過兩人所提的調查報告,糾正公平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5 年開始調查高通案, 2017 年 10 月祭出新台幣 234 億元裁罰,但卻於 2018 年 8 月宣布與高通和解,天價罰鍰也一筆勾消。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在去年 8 月表示將調查和解是否適法,有正當性和必要性。
王美玉、仉桂美今天表示,和解是以投資所帶來潛在效益,換掉罰鍰金額,是對於高通過去違法行為,以未來投資換取免罰,已屬不當聯結。且相較處分作成過程 2 年 8 月,而和解過程卻僅 10 個月,倉促甚至是秘密進行,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之要求,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經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日前審議通過兩人所提的調查報告,糾正公平會。
監委指出,基於尊重公平會是獨立機關,本案調查並非取代公平會職權,而決定此種商業模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也不是介入專利權授權與否的私權紛爭,去評斷何人應對何人進行授權。而是在公平會已經做成處分後,又快速達成和解,這種立場轉變是否屬於恣意擅斷,而涉有違失。
監委表示,以投資換取罰鍰,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罰鍰是對於過去違法行為進行裁罰,而投資則是挹注未來產業提升,兩者如果互相取代,就是欠缺正當合理關聯性。而且是否意味,未來違反競爭法的企業,只要提供足夠投資金額,即足以廢棄過去違法行為。
監委指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獨立機關有提高決策透明性以符公眾監督的要求,公平會與高通和解過程秘密進行,顯已違背該解釋意旨。也因為和解是秘密進行,所以在和解後對於高通的獲益,與對於其他廠商可能造成的損害,根本無從進行比較衡量。本案是公平會達成訴訟上和解的首例,卻未能展現適法專業,核有重大違失。
另外,監委也指出,公平會於 2018 年 5 月 9 日的會議中討論是否與高通和解時,過程激烈,監委屢次向公平會調取該次會議錄音檔均未果,甚至違反監察法第 27 條涉有妨害國家利益始例外不予提供的規定,公平會竟以未經委員會決議為由拒絕提供監察院,核有嚴重違失。
監委表示,如果公平會最終仍決議不提供會議錄音檔,將不排除透過聲請司法院解釋,解決此項憲政爭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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