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刑法虐童條文並明定凌虐定義,法界人士指出,以餓死兒童為例,以前僅以本刑 2 年以下的過失致死論罪,未來將可以虐童致死罪論罪,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 286 條(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在刑法第 10 條中,增訂凌虐定義,條文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法界人士指出,保護對象從原本未滿 16 歲,擴大到未滿 18 歲,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對象一致,也可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
法界人士舉例,成年人在一段期間不給兒童吃飯,有一餐沒一餐,導致兒童消瘦,最終死亡;成年人辯稱,沒有餓死兒童的故意,主觀上無法預期兒童會死亡,而且少吃一餐不會怎樣。
以往這樣的犯罪態樣,通常以本刑 2 年以下的過失致死論罪,再以兒少法加重其刑,未來待刑法第 286 條(虐童)修正條文施行後,將可以虐童致死罪論罪,為本刑 10 年以上,最重為無期徒刑,當然判刑刑度結果,是由審理案件的法官依個案情形去審酌。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刑法第 286 條(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 16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因此,於實務上若遇有兒童死亡的案件,因刑法第 277 條傷害致死的刑度(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明顯較刑法第 286 條(虐童)為高,會以傷害致死論罪。但在這次修法後,除了凌虐行為有立法定義,也在個案判斷標準上,補足適用的法律空間,依照不同的虐童犯罪態樣,依法論罪。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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