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天(10日)針對反核廢公投召開公聽會,釐清該公投案究竟是重大政策的創制還是複決、是否符合「一案一事項」,以及是否能了解其真意。學者大多認為此案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沒有疑義,但有學者認為公投主文與理由書的用語跟法律用語都不一樣,有許多爭議與模糊之處。
去年底「以核養綠」公投通過後,擁核團體日前再提出「核能減煤」與「重啟核四」公投,因此,反核運動也再度集結,「全國廢核行動平台」發起「反核廢」公投,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近 3 千份提案連署書 4 月初已送交中選會,中選會 10 日上午召開聽證會,釐清爭點。
對於此案究竟屬於重大政策創制還是複決,律師劉繼蔚表示,重大政策的創制與複決只是名詞上的差異,若公投通過,在實際法律上的效果並無區別,若硬要區分,恐會造成中選會實質審查這項公投案。他說:「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在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他只是一個名項上的差異,但並沒有實際上法律效果的區別,至少就目前的公民投票法而言,所以我們認為可以尊重提案人的自行定義,作為重大政策的創制,並沒有一定要區分,否則可能造成本案的實質審查。」
至於提案內容是否不能讓人了解其真意,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高銘志指出,公投主文並未清楚說明是要避免新的核廢料產生,還是避免持續產生,主文與理由書所提及的文字也不同於法條用語,在論述上有很多模糊之處。他說:「比如說法條只有高放射性廢棄物,可是這裡是用高放射性核廢料,然後在法律裡面,其實通常用的是興建完成或運轉,可是在主文裡面用的是啟用前,然後麻煩的是「誰不得」?就是說這個公投有一個不得的主體到底是誰,是政府不得?台電不得?還是發電公司不得?還是控股公司不得?甚至公民不得?這個其實都是有爭議的。」
至於此案是否符合公投「一案一事項」的規定?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涂予尹表示,中選會可能是認為主文提到「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看似有 8 種排列組合,但他認為不管是哪種情形,都是以啟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作為前提與共同要件,他認為除非有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應盡可能尊重提案人的意旨。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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