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今天表示,台北地院昨天裁定涉嫌國安法的周姓被告即起限制出境、出海,且應赴派出所報到,但派出所報到無助防逃且加重警方負擔,建請有報到必要的被告依法向法院報到。
刑事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台北地方法院昨天裁定涉嫌國安法的周姓被告自當日起限制出境、出海,且每週一應赴派出所報到。
統計去年至警察機關報到案件達 1000 多件,刑事局指出,警察機關所耗費警力本應用於維護治安工作,經行政院體恤基層警察同仁的辛勞,已協調法務部除因交通不便或有事實上難以至檢察機關報到等情形外,均向檢察機關報到。
刑事局說,台北地院考量周姓被告涉國安法嫌疑重大,在台無工作、收入,且其家人、資產與生活重心均在中國大陸,未限制出境、出海難以確保日後順利審判或執行,警政署尊重台北地院裁量。
但諭知周姓被告到派出所報到,刑事局認為,實際上完全無助於防逃,又加重警方負擔,可能引起第一線執行同仁反彈。
刑事局建請司法院從善如流審慎考量,比照法務部精進作法,對於有報到必要的被告依法向法院辦理報到;如確有逃亡之虞者,則應依法羈押,以確實維護司法威信,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報到的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刑事局指出,但現行實務上法院多依據同條第 4 款規定「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的概括性規定,命被告至住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報到,但案經警察機關調查完畢,移送至地檢署後,確保對被告的追訴、審判及執行,應屬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之權責。
將被告諭知至警察機關報到的作法,無疑檢院權責轉嫁至警察機關,刑事局認為,此法導致警察機關徒增責任,又卻無任何強制處分權可用以防止被告逃匿;若被告潛逃,更會進一步傷害司法威信,影響社會大眾對政府的信任。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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