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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開車不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元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Free-Photos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未來開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先行通過,最高可罰新台幣 7200 元。

為了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對締約國的要求,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路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 2400 元以上、 7200 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明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 2400 元以上、 7200 元以下罰鍰。

除了針對汽車外,本次修法也針對慢車駕駛人進行規範。條文明定,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若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或是在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為讓行人優先通過,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處 1200 元以上、 2400 以下罰鍰。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違規置放障礙物導致民眾受傷的處罰,如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等,處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針對這次的修法,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表示,台灣雖然早在 1997 年就將「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列入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但是在交通相關法規,卻沒有進一步確保視覺障礙者行動安全的立法。

他說,經過身心障礙團體多年的倡議,他與民進黨立委李昆澤、蕭美琴等 18 位立委共同提出修法,明確規定車輛駕駛人有禮讓視覺障礙者優先通行的義務,也獲得行政部門對修法方向的肯定與支持,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

王榮璋也說,希望台灣很快能真正實現友善城市的願景,讓不分年齡、不分性別、無論障礙與否的行人,都能自由且安全地在街道上通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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