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女子在台灣之星任職,不服工作 1 年後被資遣興訟,一審判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得按月支付薪資。二審則認定郭女多次出錯不適任,請求每月薪資無理,改判台灣之星勝訴免付。
郭女提告主張,她於 2014年 12 月任職台灣之星高級管理師,約定月薪新台幣 5 萬 7500 元,保障年薪 17 個月(額外 5 個月激勵獎金),隔年 12 月底,公司以她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資遣。
郭女主張,她不曾被懲處申誡、記過、降薪等,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不合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以及公司從 2016 年 1 月起至她復職日止,得按月支付薪資。
一審法院判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得按月支付郭女薪資。台灣之星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定,郭女工作上有多次錯誤,包含對外提供錯誤手機專案價格;手機採購時,提供手機暨平板開發管理部人員下單數量錯誤;手機規格誤載;未通知手機廠商上架日期變更,造成作業混亂。
二審指出,郭女在 2015 年 12 月間的工作績效及所訂工作評等為最劣等「 5 」,因此台灣之星認為郭女不能勝任予以資遣有據,郭女請求每月薪資無理,改判台灣之星勝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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