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力發電廠連續 3 次被查獲放流廢水污染超標,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今天重罰新台幣 2000 萬元。中市府新聞局長吳皇昇表示,這項裁罰創國營事業史上違反環保法規被開罰最高紀錄。
吳皇昇說,據了解,以往國營事業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經主管機關處分罰款多在 100 萬元以下,先前最高罰款紀錄為澎湖縣政府為漏油事件開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600 萬元。
環保局從 1 月起 3 個月內連續查獲中火排放廢水中硝酸鹽氮超標,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其中以 3 月 21 日 1 到 4 號機組放流水超標最嚴重,且是一年內經 2 次限期改善後的第 3 次違規,違規情節重大。
環保局表示,有文獻指出,硝酸鹽氮是海洋生物營養鹽,但過量營養物質進入水體,會使藻類異常繁殖生長,導致水體優氧化,夜間藻類行呼吸作用遠大於光合作用,會使水中氧逐漸減少,造成魚、蝦與貝類死亡。
吳志超說,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規定者,處 6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重罰中火 2000 萬元,並要求中火針對目前廢水處理功能不足情形,於 30 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再依改善計畫書內容由環保局訂改善期限。
吳志超表示,中火須在改善計畫書中說明後續如何提升廢水廠的硝酸鹽氮處理功能,經環保局審查同意後核定執行改善期限,而環保局在污染改善期間仍會持續抽查中火排放水質,如果不符規定情形,將按次處罰。
吳皇昇說,改善期限屆滿後也會辦理複查,如果仍有超標情形,同樣屬於違規情節重大,將再最嚴厲處分,不排除要求發電機組停工。
吳志超表示,將要求中火在後續污染改善過程中須在污染改善設備完成前, 1 到 4 號機立即實質減產 50 %以上;最短時間內改善水質符合標準,後續短、中、長期改善計畫須落實執行,期間環保局將加強稽查,不符規定按次連續處罰;全廠污水設備需同步改善,改善期限後檢驗再不合格,除重罰,不排除停工處分;水污染肇因於空氣污染,空污排放 24 小時即時監控,不得因廢水改善影響空污排放。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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