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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不當扣連精神病與犯罪 衛福部擬修法開罰

圖片來源:中央社

專家指出,將精神疾病和犯罪行為扣連是常見的污名化,對精神病人及家屬帶來負面影響。衛福部擬修法增訂罰則,媒體在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報導當事人疾病或障礙狀況。

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廣受好評,劇中對媒體報導的界線和尺度也有所討論。在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精神科專家對媒體報導重大社會案件的方式感到憂心,如常在報導中指出加害人有「精神疾病」,片斷式資訊加深社會刻板印象和污名,也怕形成模仿效應。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長諶立中接受記者訪談時表示,現行精神衛生法雖已規定,傳播媒體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眾對病人產生歧視的報導。但各界專家都有共識,認為現行媒體報導的方式,「負面效應遠大於正面效應」。

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賴德仁上午受訪時也說,媒體針對精神疾病者的報導常有偏頗,如曾有一患者出現暴力行為傷害人,媒體去採訪公司,公司就說此人有「思覺失調症」。但事實是這名患者過去曾有藥癮,大腦才因此受損,媒體「未審先判」。

另一種例子是,當重大社會案件發生,媒體常採訪精神科醫師「分析」加害人;但賴德仁說,精神科醫師不可能僅從案件型態及片斷資訊「隔空看診」。就算加害人曾有精神科就醫紀錄,也是個人隱私,不應該被揭露。

衛福部這一兩年著手研修精神衛生法,重要的修法條文除將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改由法院判決;還增訂媒體不當報導的罰則。

諶立中說,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精神病人或疑似有精神狀態異常者涉及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責於當事人的疾病或其障礙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不得以當事人的疾病或障礙狀況作為報導內容。

修正條文草案也增訂,若違反上述規定,將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諶立中表示,增訂此條文並不是要處罰媒體,而是希望在案情不明朗前,不要輕易將精神疾病和犯罪行為劃上等號。精神疾病和犯罪未必有「直接」關係,但媒體報導的扣連,會加深「因為有精神疾病,所以比較不受控」的刻板印象和污名化。

污名化對精神病人和家屬都會造成傷害,諶立中說,精神病人可能因社會環境不友善而不敢就醫,家屬也可能認為「恥辱」而不願給予支持。當精神康復者想回歸社會,也會遇到層層阻礙。曾有康復者就業,結果誠實跟老闆告知身體狀況,就被找盡理由辭退。

賴德仁表示,精神病人的犯罪率並沒有比較高,且「任何人都有可能傷害人」,媒體不應太聳動報導加害人的特質。過去曾有調查發現,有 25 % 的人在近一週感到煩躁、易怒,因為這是一個高壓的社會,當心中憤恨難平,又沒有好的紓壓方法,一遇到刺激就可能犯錯。

賴德仁也說,衛福部的修法可能宣示性意義大於實質,但重點是希望營造友善社會,當病人都願意接受規律的治療,家庭又能接納,有好的社會支持,降低病人疾病惡化的風險,也可以減輕社會負擔。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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