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今天表示,去年民眾檢舉違停公車站 10 公尺內遭罰件數逾 2 萬件,許多人自認臨停不到 3 分鐘提行政訴訟仍遭駁回,籲民眾勿因一時方便違停讓荷包失血。
交通裁決處指出,汽機車違規停靠在公車站前後 10 公尺內,除妨礙公車停靠造成塞車,也常因此發生嚴重車禍。交通部已針對在公車站 10 公尺內違停者加重罰鍰,機車由新台幣 600 元至 900 元提高至 900 元至 1200 元,汽車則一律提高至 1200 元。
交通裁決處表示,根據統計,因公車站 10 公尺違停案件數居高不下, 107 年民眾檢舉違停遭罰件數就達 2 萬 2264 件。
交通裁決處強調,雖有民眾在收到罰單自稱當時臨時停車不到 3 分鐘,且路上行駛車輛不多,未影響行車秩序,況且警方未先勸導即開罰等原因,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准予撤銷仍遭法官駁回。呼籲民眾勿貪圖一時停車方便,卻讓自己與其他用路人身陷危險當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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