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姓男子在街上對女子掏出生殖器「露鳥」,一審判刑 4 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 12 萬元;趙提上訴指已尋求醫療協助請求輕判,二審認定他有多次公然猥褻前科又再犯,駁回上訴定讞。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酌趙男之前曾有三次公然猥褻前科,認定他構成累犯,加重其刑,判他 4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趙男不服,向二審提起上訴並主張,他雖然有多次公然猥褻前科,但他在 104 年間已尋求醫療協助,現在也戒酒了,他患有衝動控制障礙疾病,無法控制自己在異性面前裸露生殖器的行為,已就醫治療,不會再犯,他扶養 3 名子女與年邁雙親,請求從輕量刑。
二審法院調查,趙男在警詢時說,不記得案發狀況,在檢察官偵訊時則坦承,並說當時要回家,經過女店員的公司門口,看到女店員,就想脫褲子露出生殖器,後來看到店內有人拿手機要報警就跑了,這足以證明,趙男具有違法辯識判斷能力,且有醫院鑑定顯示,他沒有明顯精神科臨床症狀。
二審審酌趙男犯多次公然猥褻罪後,又再犯案,可見未因前案判刑後心生警惕,不宜寬貸,另也審酌大法官 755 號解釋(宣告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規定違憲)後,認定他對刑罰感受力薄弱,考量兼顧社會防衛,仍有加重其刑的必要,但不過苛侵害人身自由,因此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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