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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芸芸眾生的 50 道陰影

圖片來源:尖尾週記

大約每個月尖尾會有一天「輪值」,當天「陳情中心」的同仁會先大致瞭解陳情民眾的主要訴求與監察權是否相關,再對照電腦檔案查閱是否屬舊案,若還沒有其他監委已立案處理,則會詢問值日監委是否面見陳情人當面溝通,通常尖尾是來者不拒的。

輪值當天,除了「陳情中心」收受的案件之外,「業務處」也會湊熱鬧,另外送來一堆案件給值日委員,這些都是自上次輪值以來寄給同一位委員的陳情信件,藉著這次值日,正式登記為該委員的「核批案件」,從此由值日委員指揮進一步的處理方式。所以每逢輪值,就像醫生看診的掛號,有些現場、有些預約,相當「熱鬧」。

由於監察院的主要功能就是整飭官箴、保障人權,套用經濟學的術語,這是監察院的商標「產品」,但是有產出、必先有投入,所以接受陳情正是製程前端的「投入」,也因此是監察院最重要的業務。即使目前科技發達,電子及平面媒體不時也會揭發一些「大尾」的不肖官員,做為監察權糾彈的對象,但是絕大部份的「民瘼」卻無從由媒體得知,而要靠身受其害的當事人出面陳訴檢舉,才有可能出現在監察委員的視野。所以尖尾就職一年多,歷經一打左右的輪值日,一直覺得應該把這個監察院的獨家「商業機密」,做為週記主題。以下就是這個星期四值日收到的陳情內容,五花八門的民生疾苦,無以名之,就用「芸芸眾生的 50 道陰影」吧。

先談當天親自來院陳情的 7 案,其中與司法官相關的就有 3 件,分別是:第一、法院所提供的庭詢錄音光碟,送鑑定被剪接變造,陳情人將二份鑑定報告提送,法官卻不理不睬;第二、當事人檢舉前後兩件詐欺案,地檢署卻視為同一件而違法簽結;第三、法務部矯正署審查假釋申請不公,有些實際執行率未過半,可通過、有些已達 2/3 刑期,仍遭駁回,形同「有關係就沒關係」,關說空間鉅大。這 3 件個案若在一年多前,尖尾會覺得「稀奇古怪」,現在看來則「稀鬆平常」,或許這是尖尾「成長」的証明?

另一件是警民衝突的案件,這位脾氣火爆的眷村子弟在花市與熟人口角,卻對前來處理的女警罵三字經,又不肯道歉,被以「妨害公務」上銬起訴,即將服拘役 55 天,入獄前,還來要尖尾懲處女警執法過當。尖尾看他像極了小學同班同學,都是四川口音、後來都唸空軍幼校、官校,他說:「我沒唸畢業,不然今天也和李天羽一樣,我們同一個眷村的,我還和李媽媽打過麻將。」其實就像許多尖尾那個年代的眷村子弟,大都心直口快、只是不甘示弱,不像今天的「韓流」痞態,一無可取。尖尾對他好言相勸,臨走時他笑著丟下一句:「名不虛傳、受益良多」,好在尖尾的喜形於色,沒被旁人看見。

接下來 2 件則與政府的政策釐訂與執行有關。首先是一群退休的幼教老師從南部來陳情,她們多年努力爭取任職幼教年資可以併計退休金,沒有獲得政府回應、黯然申辦退休,不料未幾這個辦法終於通過,卻因為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身無法適用,成了名符其實的「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另一個案件也與法規變更相關,當事人在應用科技上的成就非凡,擁有眾多國際專利,由國外回台後,以專利作價 3 億抵繳公司股權,不料被國稅局以「技術入股要立即課稅」為由,不管他尚無分文入袋,就裁定追繳 7 千餘萬稅金,並且不理陳情、不准「復查」、強制執行,進而沒入財產、凍結帳戶、禁止出境、甚至要入監服刑,好在檢察官拒收。其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之 1 的增訂,已經顯示「技術入股立即課稅」為不合理,而政府對「實物」(股權)所得也正研擬得以該實物抵繳稅金,只是如同上一例:

政策修正都有「慢半拍」的大毛病,嚴重影響人民權益

這也正是尖尾著力之處。

最後這件事關「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問題,也類似以上的情形,就是政策在執行上若有困難,不能兩手一攤、硬幹到底,尤其當問題癥結在於社會弱勢族群的權益,更不能主張「犧牲少數、成全大局」,政府有責任找到一個過渡或折衷方案,使照顧弱勢不致淪為空言。國民年金保險開辦的目的,是要讓社會保險網遍及全民,使那些沒有軍保、公教保、勞保、農保的人民到了 65 歲,可以獲得老年年金等給付。現在問題出在以往不曾繳納、或有積欠保費的國民,必須在本月底前至少湊出首期還款,否則將被衛生福利部排除在外,而目前在 102 萬人欠費中。其中估計有 4 成是無力負擔每月 $932 保費,這其中又有 16 萬人在月底即將屆滿 65 歲,勢必成為第一批失去領取基本保障的「下流老人」。據陳情代表新助伯表示,不少老人街友找上地下錢莊,由他們先代繳保費,並領到每月 $500生活費,但以後政府所給付的 $3,500 年金則全數由錢莊領走。

政府對這種趁人之危、一本萬利的行徑,可以視若無睹嗎?

答案再清楚不過。

圖片來源:尖尾週記

至於業務處這次送來的 12 案,如果一一細數,可能大家會看到「目睭脫窗」。只敢約略分類簡述如下:毒品販售不服判決有兩件;與土地相關的共四件,包括鄉公所於農地違法發放建照、市政府不准更正地目、縣政府違法劃定古蹟並變更道路、國有財產局違法放租土地。另有三件是民事訴訟而認裁判不公的案件:一是因為土地增值稅欠稅而致,所有家產被強制拍賣,遭低價決標,還不夠清償債務;一是外商公司任意解僱引發勞資糾紛,法院裁判前後不一;再有病患脊椎手術後幾乎癱瘓,醫事審議會卻認為醫師無過失,而法院竟也判醫師無罪。最後三件都是對政府機關的檢舉:一是中選會對犯詐欺罪的地方民代候選人,竟容許參選;二是警察局拒絕提供個案資料給申請人;三是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採購法》爭議所推派的調解委員,似偏袒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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