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修法關於兒少法部分,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後續力拚三讀修正刑法,加重兒虐刑責。修正刑法雖已完成初審,但朝野對於被害者年齡、最高刑度及凌虐定義等 3 項爭點無共識,保留待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3 月 7 日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 46 案,兒虐加重刑責為當天討論的重點之一;然而,朝野立委對於是否要放寬受害者年齡,從 16 歲變為 18 歲、虐童致死最高刑度是否可到死刑、何謂「凌虐」等 3 大主要爭點,與在場官員有激烈討論,會中並未達成共識。
現行刑法第 286 條規定,「對於未滿 16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可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沈智慧指出,保護年齡該調高到「 18 歲」以下,凌虐致死當然要判「死刑」。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認為,司法實務上一般不會用到刑法第 286 條,這不是刑度的問題而已,而是「凌虐」這個詞很難定義,應加以釐清。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也說,應該要放寬凌虐兒童的定義。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主張,保護對象要擴大到 18 歲,才能跟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所謂凌虐的概念是要經常反覆實施,他個人不以為然,也不知道這樣的解釋從何而來。
至於刑度部分,立委的提案版本中,有人認為虐童致死最高刑度應到死刑、無期徒刑,而行政院、司法院的版本最重為無期徒刑。
由於朝野立委與在場官員討論後並無共識,召委周春米裁示保留送協商,也要法務部持續跟相關提案委員溝通。
立法院院會今天下午三讀通過修正兒少法部分條文,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建立 6 歲以下兒少死因回溯分析;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要建檔;對兒少不當行為提高罰鍰額度上限。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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