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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政治協議須經公投始生效 門檻比修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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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討論攸關兩岸簽訂協議的公投機制;行政院發言人Kolas會後轉述,這次修法所設的門檻,比現行修憲門檻還高。

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中午共同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會後轉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落實總統蔡英文所提出「四個必須、三道防護網」,建立民主防衛機制,兩岸間簽署政治協議,要經國會「雙審議」和人民公投的高門檻程序,強化政治議題協商的民主監督方向。

Kolas說,今天與會立委認同此修法方向與標準,草案待 28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才是最後版本。

記者問Kolas,對於草案中提到的憲政、政治衝擊是由誰認定;兩岸服貿協議是否可定義為政治協議,以及草案設定的門檻是否比修憲門檻還高等問題。

Kolas指出,對於相關憲政及政治衝擊的定義由主管機關認定,不排除會在施行細則內有更多討論;服貿部分,不是今天的討論重點,但會中有立委提出它是否為政治協議,經陸委會的解釋與判斷,認為服貿有政治衝擊,也可以想像,對岸如果有任何企圖要簽訂協議,背後有十分敵意;這次修法所設的門檻,比修憲門檻還高。

根據陸委會在會中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中,新增第 5 條之 3 ,草案明定,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前 90 日,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 2 / 3 立委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草案明定,負責協議的機關要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雙方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 1 / 2 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商的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談判後,草案也明定,應在 15 日之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 15 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草案明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 3 / 4 出席、出席立委 3 / 4 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協議草案通過,經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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