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5 歲萬姓女童 2014 年在新店陽光運動公園遊玩,遭漏電地燈電擊,女童當場休克昏迷,經搶救送醫,因腦傷嚴重發展遲緩。新北地院今天判決新北市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疏失,須賠償 1007 萬餘元,可上訴。
對於新北地院的判決,市府今天下午表示,水利局高灘處尊重,至於是否需提起上訴,將再研議。
5 歲的萬姓女童 2014 年至新店陽光運動公園休憩時,遭到水泥台階破損的燈具外漏電線觸電,當場休克失去呼吸心跳,女童送醫後,因腦部缺氧過久受傷嚴重,造成認知、平衡及發展遲緩等障礙。
女童家屬向管理單位市府高灘處提起國賠,家屬主張,女童雖送台北慈濟醫院急救,但因腦部缺氧過久而有輕度認知學習障礙、中樞神經系統、視覺系統受損及全面發展遲緩等多重障礙後遺症,要求高灘處須賠償。
女童父母主張,電機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指出,燈具防水性不佳、地燈導線絕緣劣化,在已有漏電情形下地燈又未接地,人體誤觸後電流經人體、金屬欄杆導入地面,造成人體危害等,應儘速補強。
判決書指出,原告女童父母主張,女兒因意外須靠復健度過未來的人生,也喪失工作謀生能力,向高灘處求償女兒醫療費、看護費、復健費、勞動能力損害、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共新台幣 1331 萬餘元。
市政府高灘處否認有管理疏失,並答辯表示,地燈已貼有「商品安全標章」,為符合法令的合格設備,設置保護裝置符合規定,水電設備維護修繕廠商,也在公園燈桿上貼有「電氣設備請勿接觸以防觸電」警語。
高灘處辯駁,廠商有定期辦理水電修繕維護,意外應是女童背部倚靠且手扶鐵欄杆,又赤腳踩在地燈上,不當使用所導致,加上尿失禁,造成地燈漏電。
法官依電機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醫院診斷,認定高灘處有管理疏失,女童本身原無任何慢性疾病、也無家族病史,造成女童發展遲緩等,都與地燈漏電電擊有關,高灘處無法證明是因為觸電導致尿失禁或尿失禁才觸電。
新北地院認為,女童父母雖有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責,但不能負無上限的看管責任,父母所選擇的場地為空曠的公園草地及人行紅磚道,為自然安全之環境,且已在旁陪同,並未放任不管,依一般人經驗法則,在公園遊玩休憩屬極正常事,客觀上,難以預見赤腳於休息區的洗石子台階上遊玩,會有觸電危險。
法官認定,父母並沒有疏忽未看護未成年子女的過失。因此,在求償方面,除鋼琴課、律動課等費用駁回外,今天判准新北市府高灘處須賠償女童以及家屬共新台 1007 萬餘元,可上訴。
新北市府今天下午表示,高管處對女童遭電擊深表遺憾,事發後提供相關協助,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序,指定專人協助處理,並持續每月關懷慰問。
市府表示,高灘處已全面檢視河濱所轄環境設施、電力及相關設備的安全性,盤整相關水電設備已委託廠商定期維護及修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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