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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泓旭共諜案 判刑1年2月定讞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國籍男子周泓旭涉嫌吸收一名外交人士未遂,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依國家安全法判處周泓旭 1 年 2 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周泓旭案發後遭羈押,高院認為周泓旭 2017 年 3 月 9 日遭調查局約談時人身自由即遭拘束,至去年 5 月 8 日屆滿 1 年 2 月,與二審刑期相當,因此裁定停止羈押,並責付給律師,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每天下午 5 時前要到轄區六張犁派出所報到。

法院判決書指出,周泓旭涉嫌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連絡部副部長李彬指示,在台灣物色、引介政府單位人員及具社會影響力的人士出國與李彬見面。

周泓旭於 2016 年 5 月經友人介紹結識台灣外交人員 A 男,表明若願替中國官員工作,將提供 A 男與現職薪水等值的外幣報酬,並希望 A 男提供職務上知悉的機密文書,但遭 A 男拒絕,而發展組織未遂,一審被判刑 1 年 2 月。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是由中國台籍人士或與台灣有關人士組成的政治聯盟,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促進統一大業為任務目標,仍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在台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周泓旭 1 年 2 月徒刑。

周泓旭、檢察官均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理由僅爭執事實面,不符上訴第三審的要件,今天予以駁回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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